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佳任
被 告 甲○○ 原住台中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柒仟柒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負
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蔡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