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8日所宣
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住花蓮縣花蓮市○○路○○巷
○弄○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甲○○住雲林縣○○鎮○○路
○○巷○弄○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
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