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946號聲請人 陳炯勳 相對人 林一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一○五年度存字第三五三二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三五三二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比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陳淑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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