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苗起剛
苗佳綺 (原名 苗起蘭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月新臺幣貳佰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