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37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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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13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更正土地登記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字第1375號原告甲○○原名: 洪虎
乙○○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丙○○被告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代表人 陳錫禎 上列當事人間更正土地登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於行政法院之管轄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8年4月9日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項、第5條、第6條及第8條、第305條、第306條規定,向本院提起訴訟,依各該條規定,均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應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林茂權法官吳慧娟法官黃秋鴻法官黃清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王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