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13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漁業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字第1367號上訴人甲○○
送達代收人乙○○市○區○○○街○○號2樓之1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人 陳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漁業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7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惟核狀載上訴理由,均係指摘原處分之違法,而對於原判決究竟違背何項法令條款未置一詞。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林茂權法官吳慧娟法官黃秋鴻法官黃清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王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