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辛○○戊○○丁○○己○○丙○○兼上列六人共同訟訟代理人庚○○住同上上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被告甲○○住彰化縣芬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上易字第18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