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3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敦雄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水龍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林家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3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30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