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10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00間請求排除侵害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1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