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201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北小字第2010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以被告檢察官以行政簽結其案件,顯係吃
案,侵犯其訴訟權,為此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云云。然原
告所告訴之犯罪行為,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行政簽
結結案,並通知原告一節,有該署96年4月18日北檢 盛宙 96
他2882字第25932號行政簽結函在卷為證,自無原告所謂吃
案之情事,是原告所訴之事實,顯無理由,依前揭規定,本
院自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梁華卿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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