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1114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研實業有限公司、乙
○○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9,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請直接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