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字第5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救字第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53號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本院107年度救字第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5月1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鍾啟煌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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