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 李長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皓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