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2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 呂明隆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於聲請狀當事人欄增列本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三、經核本件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土地租賃契約第6條第
5項載明,須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始可將設備或權利轉讓與第三人,故請釋明本件聲請人受讓案外人妍安能源再生公司係爭租約之權利義務時,是否有經甲方即債務人呂明隆書面同意,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