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2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怡蓁 上列聲請人與 黃俊誠 即晨餐巧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晨餐巧手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核本件之委任書1紙,其形式上記載與委任狀格式不符,故請於聲請狀加蓋聲請人黃怡蓁之印章或親筆簽名。
三、請陳明本件之利息是否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四、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欠薪新臺幣(下同)33,600元、資遣費119,273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