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148號債權人 呂國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正豐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8條、第9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正豐營造有限公司簽發受款人為債權人之支票七紙遭退票,而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正豐營造有限公司已於106年10月24日經本院106年度破字第1號裁定宣告破產,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本院106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各一件附卷可稽。
依首開規定,本件債權係破產債權,應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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