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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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1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麥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建信 上列聲請人與安慶消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安慶消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