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5年台覆字第6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五年度台覆字第六一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決定(八十五年度賠字第一三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按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罪,於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覊押或刑之執行者,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固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比照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惟應以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覊押或刑之執行者為限。本件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經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於六十九年九月十八日以六十九年障裁字第三一號裁定交付感化三年,有該裁定在卷可稽。聲請覆議人以其受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逾期覊押一百二十五日,以新台幣五千元折算一日,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六十二萬五千元,依首揭說明,不得請求賠償。聲請覆議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非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八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王甲乙
委員 范秉閣 委員 施文仁 委員 莊登照 委員 劉延村 委員 謝正勝 委員 林永茂 委員 李璋鵬 委員 楊隆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