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0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盜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之配偶 侯林慧雀 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使他人交付其物未遂罪刑,已敍明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徒憑其個人意見,主張被告係酒後裝瘋,所為純屬恐嚇,不足以壓抑被害人之自由意思云云,任意為事實上之爭執,並漫指原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林增福法官林文豐法官邵燕玲法官洪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