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宣示判決筆錄113年度簡字第13號原告 詹淑華 訴訟代理人江 昱勳 律師被告 陳泰瑜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簡字第1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3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大為法院書記官劉邦培通譯郭紓萍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江昱勳 律師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7號刑事判決等內容,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記官劉邦培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