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簡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57號原告 林后辰 被告 徐聰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陳彥年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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