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4號原告 謝陳嬌月 法定代理人 謝美珠 被告 羅許玉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298號過失傷害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羅許玉合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交易字第298號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