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98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豐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六八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豐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等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豐榮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附表:受刑人蘇豐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判決│法院、│確定││號│名│││案號│日期│案號│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四│94年12月│板橋地院│96年│板橋地院│97年││││月,經減刑│23日│96年度易│12月│96年度易│1月││││為有期徒刑││字第1347│31日│字第1347│18日││││二月││號││號││├─┼───┼─────┼────┼────┼──┼────┼──┤│2│攜帶兇│有期徒刑六│96年1月│板橋地院│96年│板橋地院│97年│││器竊盜│月,經減刑│19日│96年度易│12月│96年度易│1月│││未遂│為有期徒刑││字第1347│31日│字第1347│18日││││三月││號││號││├─┼───┼─────┼────┼────┼──┼────┼──┤│3│攜帶兇│有期徒刑七│96年12月│板橋地院│97年│板橋地院│97年│││器竊盜│月│13日│97年度易│1月│97年度易│3月││││││字第99號│30日│字第99號│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