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227號原告 吳金寶 被告 許偉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93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偉雄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931號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信旗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崴瀚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