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慧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債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楊慧萍附表:
┌──┬─────────────────────────────┐│編號│應補正項目│├──┼─────────────────────────────┤│1│聲請人如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中,應提出該案件案號及相關證│││明文件。(請說明係自何時起開始扣薪?每月扣款數額、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自扣薪之日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數額為何?)│├──┼─────────────────────────────┤│2│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7年8月迄今之各項收入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如有自107年8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亦應一併提出。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3│聲請人108年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4│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7年│││8月起,並補登至最新)。│├──┼─────────────────────────────┤│5│受扶養人 鄭隆達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最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如有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並提出其所有法定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6│聲請人與受扶養人鄭隆達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07年8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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