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2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繼紅(大陸地區人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方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繼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劉繼紅因違反臺灣地方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2次)、1年4月、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上訴後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112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73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9年5月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8997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廖建瑜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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