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2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素玉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素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茲於110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核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監執行中,於110年5月25日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5日法矯教字第1101601411號函及所附該署台北監獄台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認上開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廖建瑜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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