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0,000元,核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5,18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計尚應補繳新臺
  幣4,1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
  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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