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8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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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828號
原 告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紳瑔實業有限公司與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應繳裁
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6,1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紳瑔實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該被告公司法定
代理人與被告乙○○之最近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