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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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7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五、五一六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甫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五日執行完畢釋放。詎仍不知戒絕,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六年九月七日十二時許,在臺中縣○○鄉○○路新城六巷二○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羼入香煙點火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某時(起訴書誤載為十
三、十四日某時),在行駛於高速公路上某路段友人 洪溪泉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上,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羼入香煙點火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四日某時,在桃園縣龜山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自製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內點火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先於九十六年九月九日十八時二十五分許,經警通知到場採尿送驗而查獲;復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十九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鎮○○路與水美街口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一只。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前揭事實,業均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被告二次為警查獲,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係均呈嗎啡及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檢驗報告二份(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中縣甲警偵字第○九六○○○三五三二九號卷第七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五號卷第二一頁)在卷可稽。另扣案之殘渣袋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海洛因,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九六○○一○三九四號函在卷可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五號卷第十六頁),復有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一只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甫於九十五年八月五日執行完畢釋放等情,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前後、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二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一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予以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曾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猶再施用毒品不輟,且施用毒品除戕害自身健康外,併對社會秩序生不良影響,暨其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一只,已無法與海洛因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屬本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