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包括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協商成立時之薪資證明;經營天龍企業社之平均每月營業額為36,686元,其利潤為何。
二、上揭協商成立後,至聲請更生日止,已清償之各期金額及證明文件;又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請詳細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已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父親 彭子祐 、母親 黃子珊 之財產收入狀況為何,並應檢附父、母94~96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近
1年財產歸屬清單;又父、母之扶養費用如何分擔?除兄彭祺翔外,是否尚有其他兄弟姊妹?
四、聲請人現職薪資轉帳證明文件。並請檢附聲請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年之財產歸屬清單。
五、是否有保險(包括父母)?若有,請說明年繳保費多少、由何人繳納,並請檢附全部保單影本、繳費證明等文件。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美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