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7565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請求之債務人僅一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請具狀釋明或更正之。
二、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