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79號聲請人 陳憲富
陳振賢 陳啓東 陳啓文 陳文正陳碧連 陳碧絹 陳素杏 陳振修 陳基蘇 陳諾童 黃梅 前列12人共同送達代收人相對人 黃忠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郵務機構以逾期未領為由退回,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之信封、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有前揭通知書之退郵信封在卷可稽,然經本院囑託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于恆安老人長期養護中心之地址,經該局函覆表示,相對人確實居住養護中心,此有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民國108年6月3日查訪表附卷可稽,故無聲請公示送達之必要。聲請人就相對人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