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76號聲請人 林明穱 代理人 顧慕堯 律師
鄭景霈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日晟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呂子彥附表:
┌────┬────────┬────┐│股票種類│股票字號│股數│├────┼────────┼────┤│普通股│79-NX-000006│30,000│├────┼────────┼────┤│普通股│87-NX-000008│75,000│├────┼────────┼────┤│普通股│89-NX-000008│5,250│├────┴────────┼────┤│合計│11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