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湖簡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貞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44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貞儀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
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HelloKitty及圖」商標之項鍊壹條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第2句前補充
:「自99年9月24日起」。
(二)扣案使用仿冒「HelloKitty及圖」商標之項鍊一條,係
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之仿冒商品,依同法第83條規
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併予宣告沒收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李宜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