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7509號債權人熊都國美館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佳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茉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張茉莉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市○
區○○○○街○○○號20樓)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正確(茉或__),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