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仁欽具保人陳彥錡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羅仁欽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陳彥錡繳納後獲釋在案,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遵期到庭,且拘提無著,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傳票、拘票、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附卷足憑,復無被告斯時在監所之紀錄,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朱曉群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家茜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