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288號原告 姜晏庭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被告 張秀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9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原告所提出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本件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