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3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春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春雄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黃春雄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件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然該等案件中,最後審理事實並諭知罪刑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即編號2,該法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所為112年度上易字第1750號判決),而非本院。是檢察官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季慈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附件:受刑人黃春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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