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94號原告 楊白雪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
黃建章 律師 涂鳳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理玲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具狀到院陳報坐落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一0000分之一一九)及其上同段六三三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十一樓之三)於起訴時之鑑價報告或相類之市價、交易行情等證明,以查報該等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為起訴應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9)及其上同段633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
新北市○○區○○○街0巷0號11樓之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以該等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訴訟標的價額。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提出該等不動產之鑑價報告或相類之市價、交易行情等證明(如鄰近不動產之實價登錄資料),以為查報,如逾期未為補正,致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補繳裁判費者,將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