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18號原告 楊芳怡 (地址詳卷)被告 尤彼得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陳藝文法官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