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被告海麗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周連昌 住被告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訴訟費用,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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