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九二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一四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