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簡聲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簡聲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簡聲字第276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映蓁 相對人 江佳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現設籍於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致債權讓與證明書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等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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