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17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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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1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174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執有相對人甲○○於民國96年12月15日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貳萬元之本票一紙,請求票載金額及其利息,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經核,系爭本票發票日為民國96年12月15日,其到期日未記載,視同見票即付,惟其提示或行使追索權亦應於票載發票日民國96年12月15以後始得行使。本件聲請人執以民國96年12月15日為到期日而提示系爭本票,請求裁定准許強制執行,顯有未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