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481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
、31法定代理人乙○○
、31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原本。
二、聲請人為本件票據權利人之憑據。
三、釋明本件票據種類、票據號碼詳細付款人之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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