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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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84號聲請人甲○○
1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⒉聲請人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薪資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單。
⒊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
⒋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⒌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
⒍家計、勞健保費支出證明文件(須包括收據及明細)。
⒎任職21世紀漢神店所得收入扣繳憑單(含薪資及其他收入)及95年、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
⒏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離職等)。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劉音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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