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26號原告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裕通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
二、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應補正委任狀。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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