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1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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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1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11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冠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60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柯冠宇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 洪藝庭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查,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6040號被告柯冠宇男1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冠宇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晚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同日19時9分許行經文心路3段187號前,原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竟疏未注意及此,於該處貿然右轉欲進入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文華加油站,致擦撞行駛在其同方向右後方,由洪藝庭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洪藝庭人車倒地,受有左肘、左膝、左足踝挫傷及左足踝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洪藝庭聲請臺中市西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後,由臺中市西屯區公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柯冠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於前揭時、地騎乘機車欲右轉而與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之事實。2告訴人洪藝庭於偵查中之指證。被告肇事之經過事實。3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談話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及車損照片16張。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檢察官鄭仙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韻羽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