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賴恭利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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